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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2-05-30 15:26     (点击: )

西科办发〔2012〕5号

各单位、各部门:

《西安科技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西安科技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广大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表彰奖励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模范事迹和先进典型,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优秀教师评选旨在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在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任教师。评选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好中选优、面向一线原则,要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推荐,严格考核,保证选拨推荐和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优秀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学生处)、工会、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为成员的“优秀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部)推荐人选进行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二)学院(部)“优秀教师”选拔推荐工作小组

各学院(部)成立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学院(部)党政班子成员、系(教研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分工会主席、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学院(部)“优秀教师”选拨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优秀教师”的选拨推荐工作。

(三)学校“优秀教师”评审督察小组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处、工会、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优秀教师”评审督察小组,负责参评人选的资格审查、评选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评选结果的公开展示,负责受理评选过程的投诉和举报。

三、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方面成绩突出;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全职在校工作,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至少一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最近一次岗位聘期考核为“完成岗位聘期目标任务”。

(三)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每年分别承担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各1门(每门课程不低于2学分、32课时,体育类课程不低于1学分,下同),或承担2门不同的本科生课程,且近三年每年教学工作量饱满(以教务处核定的教学工作量为依据,不含减免工作量)、教学效果突出(学生评教和教学督导组评价结果均为优秀)。

(四)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在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荣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主持、参与校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

(五)在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主持、参与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

优秀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按照学院(部)推荐、资格审查、学校评选的程序进行,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一)各学院(部)“优秀教师”选拔推荐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各学院(部)要严格标准,所推荐人选务必满足“优秀教师”评选基本条件。推荐人选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内。

(二)学校“优秀教师”评审督察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对各学院(部)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学校“优秀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选。

(四)入选人员的简要事迹和主要成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五、奖励和管理办法

(一)“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获得学校“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者,由学校向其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二)学校要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其事迹和获奖情况将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1.在推荐、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3.不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拒不承担正常教学任务并发生教学事故的。

、附则

(一)获得校级“优秀教师”的人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省市级“优秀教师”或其他同类先进评选的候选人。

(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科技学院优秀教师评选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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