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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2009-10-06 10:41     (点击: )
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试行)
陕教人(1991)67号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每学年课内计划学时160学时计算(全学年42周,2周机动,教学工作按40周计,每周为4学时)。
一、承担基础课、专业课教学的教师
1.教学内容包括:备课、上课、一个小班(30人)的课外辅导、批改作业、测验、考试;每周答疑一次,每次一个单元;每周批改作业一次。
2.学时计算:
按课内计划学时,一课内计划学时计算为一个学时。
对开新课的教师,按计划学时的10%增加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对新开课的教师,按计划学时的15%增加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对90人以上的大班课,按计划学时的10%增加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二、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1.教学内容包括:备课、上课、辅导、答疑、考试或考查。
2.学时计算:
按课内计划学时计算,一课内计划学时计算为一个学时。
面对5人以上的课,按课内计划学时计算;面对3—4人的课按课内计划学时的40%计算;面对1—2人的课,按课内计划学时的30%计算。
三、承担公共外语课教学的教师
1.教学内容包括:备课、上课、一个小班(30人)的课外辅导、批改作业、测验、考试;每周答疑一次,每次一个单元;每周批改作业一次。
2.学时计算:
按课内计划学时,每一课内计划学时按0.7个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即实计工作量为计划学时×0.7)。
每个授课班的学生人数为30人。
四、承担体育教学的教师
1.教学内容包括:备课、课前准备、上课、课外辅导、测验、考试、考查。
2.学时计算
按课内计划学时,每一课内计划学时按0.6个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即实计工作量为计划学时×0.6)。
五、承担实验课教学的教师
1.教学内容包括:备课、上课、指导实验(每次15人),批改实验报告。
2.学时计算
按每一课内学时的0.5个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即实计工作量的计划学时×0.5)。
六、承担指导课程设计的教师
1.工作内容包括:准备、辅导、指导、装置实物、阅卷;每位教师每次指导20人。
2.学时计算
指导一人每周按0.5个学时计算
七、承担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
1.工作内容包括:准备、辅导、阅卷、答辩。设计每人指导8人,论文每人指导6人。
2.学时计算
指导1人每周按1个计划学时计算。
八、承担指导实习课的教师
1.工作内容包括:准备、指导、批改实习报告、考查。外出实习每人指导30人。
2.学时计算
按实际实习的天数(含路途往返),每天按1学时计算;校内实习每周按6天计,每天按0.8学时计。
九、承担指导研究生的教师
1.工作内容包括:制定计划、指导学习、答疑、选题、指导论文,审阅论文、答辩,自学课程答疑。
2.学时计算
指导一年级研究生每人按10计划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指导二年级以上研究生每年每人按30—50计划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其中:博士研究生按50学时计,有实验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按40学时计,无实验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按30个学时计。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也包含在上述学时内。具体分配由导师考虑。
十、指导进修教师的教师
1.工作内容包括:帮助进修教师制定进修计划、指导学习、负责对进修教师的考核答疑。
2.学时计算
指导一名进修教师全年工作量按12计划学时计算。
十一、专职辅导教师
1.工作内容包括:听课、习题课、答疑、批改作业、测验、考试或考查;每周上习题课一次,辅导答疑一次每次一个单元;平均每周批改作业一次,每次批改份数应在学生人数的2/3以上,每周上三个小班的习题课。
2.学时计算
基础课:以主讲教师课时计划学时的70%计算。
专业课:以主讲教师课时计划学时的50%计算。
每周批改作业超过100本以上者,适当增加工作量;每周辅导三个小班;辅导一个或两个小班,分别按辅导三个小班工作量的1/3或2/3计算工作量。
十二、双肩挑教师减免工作量数。
教师兼任处长、系主任、系总支书记者,每学年减免50计划学时。教师兼任副处长、系副主任、系总支副书记者,每学年减免40个计划学时。教师兼任校工会主席,每学年减免40计划学时。兼任校工会副主席,每学年减免30计划学时。兼任系工会正、副主席每学年减20计划学时。教师兼任教研室主任,每学年减30计划学时。兼任教研室副主任、系秘书,每学年减20计划学时。
教师兼任教研室秘书,每学年减免10学时。
教师兼任学生班主任、政治辅导员,每学年减免25计划学时。
十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每学年应完成教学工作量80—120学时,其余工作时间应为面对面的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教师承担国家或学校下达的教材编写任务,每编写一万字按4—7个计划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其中公开出版的新编教材按每万字7个计划学时计算。
修订版教材按每万字4个计划学时计算。
十五、教学法活动。全年按12个计划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每2—3周进行一次教学法活动,对不参加教学法活动者,不得计入教学工作量。
上一条: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陕人发[200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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