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科党发〔2015〕19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
各单位、各部门:
《西安科技大学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暂行办法》经2015年6月19日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西安科技大学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
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陕公通字〔2003〕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含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下同)、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因探亲、访友、旅游,或继承、接收和处理财产,或留学、进修以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需因私出国(境),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条 学校其他师生员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条件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国(境)外活动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国(境)的;
(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保卫、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已确定要调离、或正在办理调离手续的;
(六)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
第五条 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和学校认定的需要登记备案的负责人、财、物以及涉密的有关人员均纳入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登记备案范围。登记备案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
第六条 新提任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新评定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在任职文件印发后30天内,或调入学校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在办理完入校手续后30天内,由校人事处向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已登记备案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因职务、职级、职称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管理
第八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实行集中保管。
第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校人事处负责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并对上交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在领取、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天内,回国(入境)后须在10天内,将证件交回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
第十一条 新提任的副处级干部和新评定的副高级职称人员之前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应在任职文件印发后7天内将证件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新调入学校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之前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应在办理完入校手续后7天内将证件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确因遗失等原因而不能按时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的,需递交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申请人应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审批表中应明确填写前往地、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和经费来源等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退(离)休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的通知》(陕组通字〔2015〕15号)精神,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学校党委审批,报省委高教工委和省委组织部备案后,通过“省管干部出国网络审批系统”办理后续手续。其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35号)精神,在职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确因特殊原因需因私出国(境)的,由学校党委研究,报省委高教工委和省委组织部审批后,通过“省管干部出国网络审批系统”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的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需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分别提交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征求纪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报校党委书记、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报校长)。
第十八条 凡因私出国(境)留学、进修的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还应提供国外(境)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外文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应译为中文)。
第十九条 负责学校人、财、物和涉密岗位的人员,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审批要从严把关。
第六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领取、办理
第二十条 对于按规定办理完审批手续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分别到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签订《西安科技大学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协议书》,并领取个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一条 对于首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与其因私出国(境)事项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首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在职校级领导干部,其审批手续同因私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首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国(境)的事由、时间、地点及费用来源),并经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同意后,处级干部在校党委组织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在校人事处领取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国(境)证件的函》,再到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超过有效期或丢失,需重新办理的,参照首次申办程序。
第七章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及纪律
第二十五条 办理因私出国(境)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必须符合因私出国的条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且原则上应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内进行。回国(境)后七天内主动向本单位(部门)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报到、并销假。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因私出国(境)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公职,其编制属原单位(部门)、考勤和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境)期限,不得改变出国(境)事由。未经学校或上级组织批准、逾期不归或擅自改变出国(境)事由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学校不负责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纠纷和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的;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或不按规定上交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一经发现,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协助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立即追回出国(境)证件或召回本人,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严禁因私出国(境)使用公款。凡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因公渠道经学校组织人事等部门严格政审、并通过学校国际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对本单位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工作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工作负有第一责任,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资格条件要严格把关,对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缴尽交,并加强与因私出国(境)人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因私出国(境)人员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要切实做好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管理工作。校人事处要加强与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的联系,做好相关人员的登记备案及信息更新工作,做到应备尽备。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与省委高教工委、省委组织部的联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和呈报职责。
第三十二条 对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审批手续的,或发现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应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陕西省政策性调整,以国家和陕西省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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