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评审通过,国家人事部于2003年10月研究批准我校为新增博士后流动站单位,矿业工程一级学科为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并下达国人部发[2003]38号文件,要求开展博士后工作。
根据人事部文件精神和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并参照有关院校做法,学校制定了《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科技大学
二○○四年四月九日
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发[2001]136号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陕西省博管会具体负责陕西博士后工作及综合管理事务。 2.我校由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博士后工作,人事处为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办理博士后的进站、在站管理、出站、博士后基金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助各流动站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流动站,应以院、系为单位组成由一名院、系级领导为流动站负责人的博士后领导小组(5—7人),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成员。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人员。 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3.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 4.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5.我校培养的博士,一般不得申请进我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博士后招收 1.招收条件: (1)我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a)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研究员均可招收博士后。 (b)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经本单位流动站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以招收博士后。 (2)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还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但需先按《关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管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 2.招收类型: (1)目前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资,博士后招收实行单轨制。 (2)留学回国: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我校作博士后可以不受名额限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提供。个别留学博士也可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利用国外的研究条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3)企业联合: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全国博管会于1997年10月制订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凡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与各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 (4)学校鼓励招收少量世界名牌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博士后申请、录用的程序 1.每年年初校博管办根据国家资助经费、当年自筹经费及学校住房等综合情况向各院、系下达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 2.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者向流动站所在院、系提交:(1)《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申请表》;(2)两位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学位论文(或详细摘要)、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答辩委员会决议、成绩单等材料;(4)非统招人员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函;(5)在职人员需提供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6)近期体检表(7)身份证复印件。 3.各院、系根据校博管办下达的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对申请者的全面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面试考核(参考《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择优录用。面试考核前,流动站应向申请人介绍本流动站单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便双向选择。
4.录用名单确定后各院、系给初定进站的博士后申请人发介绍我校博士后简况的《信》及《回执》,由本人确认来我校做博士后的时间,各院、系将确定的名单填写《简表》与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申请表一起报校博管办。 5.招收留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作博士后,以及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程序如下: (1)招收留学回国博士时需先进行资格审核,将个人简历及院、系初步意见报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具体进站手续。 (2)企业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有责任对企业博士后人选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后草签三方《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批准。 (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作博士后,需经院、系考核,将考核意见及申请人简历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同意后,相关院、系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并办理相关外事手续,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外籍博士后协议书》办理。 以上各种类型招收的博士后备齐材料后报校博管办审批,校博管办同意后报陕西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或全国博管办核准并注册。全国博管办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最终人选并发放进站通知。 五、进站 1.进站报到 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凭进站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无故逾期半个月,学校有权取消其资格。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请假。报到前:博士后申请者为统招、统分博士,其个人档案和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须寄到我校;博士后申请者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的博士和以在职人员、现役军人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其档案和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可存放在本人定向、委培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但须将其组织关系介绍到设站单位。 2.申请人办理正式进站时应提供的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2封)(留学博士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 (3)身份证复印件; (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 (5)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办完博士毕业离校手续的证明; (6)《培养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3.各院、系流动站管理部门相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审批意见表》; (2)《流动站审批意见表》; (3)《博士后协议书》(对企业博士后及外籍博士后另有专用的协议书); 4.不同身份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的材料: 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和委托、定向培养博士人员:需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自主选择工作” (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一站博士后人员:申请作二站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的《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转业(复员)军人:需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批函。 企业博士后人员:另需提供(1)《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2)《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外籍人员:另需提供(1)《外籍博士后协议书》;(2)经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需有中文译件)。 六、在站管理 1.博士后的身份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编制的正式教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其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院、系、所负责,参加所在院系的有关组织活动和学术活动。博士后在站期间落短期常住户口。 2.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若因工作努力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延期人数不超过当年在站人数的10%,延长期间工资、津贴、医疗由合作导师负责,若住房安排有困难,占该院、系下一批进站博士后的住房名额,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3.博士后中期考核 (1)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每年3月、9月对我校进站近一年的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全面素质进行中期考核(要求详见《博士后中期考核参考标准》),各院、系要认真考核、评审,写出对其一年工作的评价,评出优、良、一般、不合格的等级,并从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中推荐工作特别突出的人员(不超过本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报校博管办,考核结束后,各院、系要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本人。 (2)博管办根据全校考核结果对各院、系上报的工作特别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评审,并给予奖励,对于中期考核评价为一般的博士后要找其谈话,指出不足,督促改正,并给于相应处罚。对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4.博士后进站三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交博管办一份备案。 七、博士后的待遇 1.工资待遇 统招统分毕业生或原单位停发工资的博士后其工资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否则发补差。 2.博士后住房 根据博士后进站时的房源情况安排住房。我校为博士后提供配备基本家具等设备的单元套房,并由校房产管理科按学校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博士后出站后应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 3.博士后配偶、子女的随流 (1)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我校办理暂住户口。 (2)在站期间,博士后可到校博管办开具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陕西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用于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辞职等手续,我校人才交流中心也可帮助安排博士后配偶的临时性工作。 (3)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安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后配偶为军队干部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居两地,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调到设站单位所在地驻军单位工作。 (4)按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我校正式教工的待遇。 八、出站 1.博士后从人事处报到之月起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校博管办在每位博士后出站前4个月将离站通知单发至各院、系,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2.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除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3.出站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工作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博士后可将本人关系及户口落人才交流中心。博士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无故拖延者(包括不及时退房)将按违约规定处理。 4.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流动站负责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评审,科研工作的评审必须聘请3~5名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必须有一名校外专家,还应有一名所在院、系博士后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参考《西安科技大学离站科研评审试行办法》),做出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其个人档案。 5.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办理出站程序及递交材料详见《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办理离站程序》和《博士后办理离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 6.学校将博士后离站所需材料报送陕西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或全国博管办审批。经批准后,博士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管理机构出具下列材料:(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工作审批表;(2)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适用);(3)配偶档案调动介绍信(适用于档案需存放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的博士后配偶);(4)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配偶为现役军人、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均不适用);(5)博士后证书。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编号和盖章的《博士后证书》。 7.与原单位有协议的博士后在办理完出站手续后应尽快回原单位报到。如出站前原单位出具了可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亦可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凭分配工作报到证到录用单位报到。 8.博士后出站的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本人离校通知单交至校博管办。并由校档案馆将本人材料转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最后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九、出国 根据国家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转来我校的博士后若特殊需要按如下规定办理出国: 1.在站办理短期出国: (1)根据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博士后在站期间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或者研究课题需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若出国期限超过3个月,需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以上相关手续同我校正式教工,经各院系审批后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办理,出国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归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各院、系报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由各院、系报人事处劳资科。 2.出站后办理出国博士后户口必须迁出学校。 十、退站 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中期考核不合格;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 4.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 6.弄虚作假或未获得博士学位; 7.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 8.其他情况;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须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十一、博士后经费 1.国家计划内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由人事部博管会拨到学校,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补贴(包括购买资料、实验试剂、小型仪器;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等)和本人工资及福利费用(包括房租、补贴等)等开支,由财务处转拨流动站,按规定的开支项目专款专用,博管办具体负责审批。 2.博士后的研究经费由流动站所在院系的课题经费或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提供,研究经费的使用由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批。 3.学校从日常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用,由博管办掌握使用。博士后出站离校后,剩余的日常经费转入博士后专项基金,博士后本人及所在站均不得再继续使用。 十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1.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凡申请做第一站的博士后,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评审,被批准进站后,即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中级职称)任职资格。 2.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站科研评审时评审小组可根据其业绩和水平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建议。 3.出站留校的博士后参加学校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十三、博士后基金申请 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是一种带有补助性质的科研工作经费,每年3月、9月中旬博士后本人将基金申请表交博管办,由博管办统一组织申报。获得的资助只能用于所申请研究课题的工作,应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自由支配并合理使用,流动站单位对博士后科学基金要单独立帐,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详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办法和条例》)。 2.其它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适合在站博士后)、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校内基金等均在校科技处、院系办理。 3.流动站单位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十四、优秀博士后的评选 1.凡在站博士后和出站两年之内的原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无论是否留校均有资格参加西安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详见《西安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条例和办法》)。 2.中国优秀博士后是由人事部、全国博管会设立的全国性的奖项,凡在站和出站不超过六年的原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均有资格参加评选(详见《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 十五、相关职能处的职责 1.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任职资格评审、自费出国、协助安排配偶临时工作。 2.档案室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送。 3.总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等设施的管理。根据每年年底学校领导对第二年博士后招收名额的决议安排住房。 4.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各院、系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经费管理,应为博士后本人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5.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有关出国事宜。 6.科技处协助各院、系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各项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成果奖的申报等工作。 7.学校负责安排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托、入学事宜。 8.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9.图书馆负责办理博士后图书证等事宜。 十六、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试行。细则中所述规定、条例及表格在我校人事处网站浏览或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