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科办发〔2015〕84号
为适应我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打破用人终身制和封闭式管理模式,建立自主灵活用人机制,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逐步建立以岗位管理、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人事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4〕1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人事代理是指不具有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不进入学校,统一托管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建立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关系。
第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其服务年限、工资福利待遇、政治待遇、责任及义务等均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内容执行。聘期内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进行管理,聘期届满未续聘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人事代理人员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第三条 2015年7月1日后学校新聘用的实验室岗位、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均实施人事代理。之前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聘用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品行兼优,遵纪守法,仪表端正,身心健康;
(三)具有与所聘岗位要求相符的知识和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
(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第一学历须为地方高水平建设大学全日制统招二本及以上。
(六)英语水平较好,大学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第三章 招聘和聘用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招聘按照学校公开招聘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人事档案统一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人事代理人员持派遣证来校报到。
第七条 报到后与学校签订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学校及用人单位(部门)两级管理。人事处代表学校负责人事行政管理,用人单位(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学校接受人事托管部门委托,按照陕西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学校根据考核办法,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与在编人员一并由用人单位(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含学历提升)参照在编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部门)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人事代理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的制定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人事代理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及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
(四)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届满续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工作。
(二)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参加培训教育,接受学校和用人单位(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十五条 合同期届满,由用人单位(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合格者,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工作需要,经学校和人事代理人员同意,可续签合同。
第十六条 根据陕西省相关人事政策和学校编制情况,学校可将一定比例的优秀人员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内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按违约处理,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对于未经学校同意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违约,学校有权解除或要求人事代理人员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人事代理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因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或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薪酬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结合人事代理人员的学历、职称、职务或技术等级,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同时,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同时参照在编人员调升。合同期内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各用人单位(部门)的岗位聘任,享受所聘岗位等级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五险一金”的缴纳按照陕西省规定,根据具体缴费基数和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缴纳比例参照在编人员比例。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按照岗位设置的原则参加干部聘任。人事代理人员加入学校工会的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不享受学校福利购房政策,可分配校内床位。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室具体由学工部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