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函[2016]44号
广大教职工:
我校对2016年7月工资进行了发放结构和标准的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工资
根据《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37号)关于“从2014年10月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要求,我校定于2016年7月对基本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对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之间的增资额进行补发。
二、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中要求“在兑现增资的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按照12%的比例预扣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应缴费用,待养老实施办法出台后,重新计算,多退少补。”我校定于2016年7月工资中对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之间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扣暂存,并从2016年7月开始随工资按月扣发暂存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待养老保险正式缴费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降温费
随2016年7月工资一次性发放2016年降温费,发放人员范围和标准参照《关于发放2016年防暑降温费的通知》(人事函[2016]36号)内容。
四、公积金
根据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在2016年7月工资中对公积金个人缴费标准和单位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五、基础绩效
根据《关于基础绩效工资按12个月与基本工资合并发放的通知》(财务函[2016]9号)内容,在2016年7月工资中对本年度个人绩效工资进行了10个月换算到12个月(总量不变)的清算工作,以后每月基础绩效(原系数*10000/12*70%)随基本工资按月一并发放。
对具体发放或补扣发情况如有疑问,可咨询人事处劳资科工作人员或财务处计划科工作人员。
人事处劳资科电话:83858188; 人事处联系人:韩 艳
财务处计划科电话:83858126; 财务处联系人:李寒玉
人事处
财务处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