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科党办发〔2016〕41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
各单位、各部门:
《西安科技大学推进教师队伍国际化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西安科技大学推进教师队伍国际化的实施办法
为开阔教师队伍视野,提高教师把握前沿科技的能力,促进我校国际交流合作水平提升,依据《西安科技大学“十三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目标
每年选派30名教师前往国(境)外一流大学或科研院所进行访问研究或攻读博士学位,积极吸引外籍教师来校从事教学工作。力争到2020年底,使我校教师队伍中具有海外学习经历(含海外学历教育、在职教师出国<境>进修访学)的人员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推动学校教师队伍结构取得较大改善,学术水平明显提高,国际化程度明显增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普遍开展。
二、选派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教学、科研中表现突出;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进修的必要性;
(三)来我校工作满1年,教学效果良好;
(四)具有较高外语水平,满足出访国家及学校的语言要求;
(五)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
(六)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实施内容
(一)派出类型
1.国家公派项目。国家公派项目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搭建的国外访学项目,含“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高等学校教学法出国研修项目”等。
2.校际交流项目。校际交流项目是指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直接签订访学交流合同,依据合同条款派出的项目,包括“中美1+2+1中方教师赴美进修计划”等。
3.学院(部)选派项目。学院(部)选派项目是学院(部)与国(境)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直接签订访学交流合同,依据合同条款派出的项目。
4.自费留学。通过个人联系,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到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攻读学位或从事访问研修。
(二)选派条件及程序
1.国家公派项目。通过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协作项目公派出国(境)的教师,须符合申报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各派出项目的申报条件,经个人申报、学院(部)推荐、学校遴选,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派出。
2.校际交流项目。通过校际交流形式公派出国(境)的教师,须符合学校派出的遴选条件,经个人申报(填写《西安科技大学教师出国研修申请表》),学院(部)推荐,学校审批后派出。
3.学院(部)选派项目。有出访意向的教师可直接联系国(境)外访学交流单位,在拿到正式邀请函并达到外单位语言要求后,填写《西安科技大学教师出国研修申请表》,报所在学院(部)审核。学院(部)依据学校每年下发的名额,择优进行推荐,经学校审批后派出。学院(部)选派项目的访学时间应在3个月以上(外语、艺术、体育等学科一般以团队形式派出,派出时长可缩短至1个月)。
4.自费留学。原则上指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须在学校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经所在学院(部)同意,并报送至学校审批,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后出国(境)。
上述项目实施中,将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新兴学科及创新团队倾斜。
(三)支持措施
1.经费
国家公派项目: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陕西省地方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校际交流项目:访学费用标准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双方合作协议执行。学校为中美1+2+1中方教师赴美进修计划派出人员支付3万元(含国内外交通费、签证费等),由教师本人先行垫付,按期返校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国际交流中心、人事处审批后支付。学校新增的校级公派留学项目的资助标准以计划的实施细则为准。
学院(部)选派项目:学校按照每月0.5万元的标准进行资助。资助期不超过12个月,对于出访不足1月,按(0.5万元/30天)×实际出国天数(以机票上出入境时间为准)计算报销额度。学校鼓励派出人员所在学院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自费留学:学校每年报销国内往返差旅费1次(高铁商务舱、一等舱,火车软卧,飞机头等舱除外),教师所在学院(部)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2.工资及待遇
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学院(部)选派项目:教师访学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业绩绩效和奖励绩效待其返校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所在学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学术成果考核后发放。在规定的研修期限内,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以正常申报。
自费留学:派出期间教师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正常期限内完成学业,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人员,学校参照同类人员发给科研启动金。
(四)考核管理
学校对派出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跟踪服务,回国考核、违约赔偿”制度。
1.出国(境)进修访学及攻读学位的教师出国(境)前,须在人事处签订协议,并办理离校手续。
2.教师在国(境)访学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应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近况。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访学(留学)单位、专业和研究方向。
3.我校教师出国(境)期间的管理由所在学院(部)负责,学院(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出国(境)期间的联系工作,确保派出人员身心健康,访学工作顺利开展。派出时间在3个月及以下的,派出当年减免教学工作量80学时。派出时间超过3个月的,学院(部)可适当减免其教学工作量。
4.在国(境)外进修访学期限一般不予延长。确因学习或研究需要申请延期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部)审批,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如学校不同意延期,教师应按期回国。
5.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不报销相关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其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和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
6.出国研修人员在国外期间需在固定的学校(或单位)围绕固定学术研究方向与固定的导师进行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并投稿2篇外文学术论文。访学结束后,至少带回1本本学科原版教材,并在本学院(部)举办1场学术报告,开设1门双语课程。
7.通过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学院(部)选派项目和自费留学项目出国(境)的教师,从访学结束起算,应在我校累积服务不少于10年。如未达到服务年限,须全额退还学校出国访学(留学)期间给予的经费支持(含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和报销的其他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剩余服务年限×1万元)。
四、附则
(一)工资及待遇中针对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学院(部)选派项目的条款不适用于以劳务输出为目的的出国进修和访学,如:国家汉办项目。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现相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