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科办发〔2011〕8号
各单位、各部门:
《西安科技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西安科技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提升教师队伍整体创新能力,保持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切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青年教师在职学历提升项目”、“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青年教师国内进修项目”和“青年教师实践能力培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个人申请、学院(部)推荐、学校和资助机构共同选拔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 申请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为学校的发展努力工作。
第六条 申报人员近两年年平均教学、科研工作量不低于各学院(部)规定的最低工作量,公开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称职及以上。
第三章 青年教师在职学历提升项目
第七条 学校鼓励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国内重点大学或著名科研机构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教师个人填写《西安科技大学教师报考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并报学院(部)。
2.学院(部)审核。学院(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小组根据报考研究生的条件和本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予以审核。
3.学校审批。学校根据申请者条件、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培养经费及人员限额进行审批,确定申请人资助额度,并下达年度学历培养计划。
第九条 支持措施
1.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被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每学年可享受80学时的工作量减免(仅用于各类考核)。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享受工作量减免最多不超过三个学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享受工作量减免最多不超过四个学年。
2.在校外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学校资助不超过2万元培养费;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在校外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学校资助不超过1万元培养费。培养费先由本人垫付,获得毕业证、学位证且按期回校工作者,凭培养费发票予以报销。
3.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教师的工资、基础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照常发放,业绩津贴和奖励绩效由所在学院(部)根据本人完成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的工作量及取得的学术成果,考核后发放。
4.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以正常申报。
5.对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参照《西安科技大学人才引进办法》提供科研启动费,以学校青年基金项目形式申报,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在国外著名大学、师从国际著名专家学者攻读博士学位者,采取一人一议方式,从优资助。
第十一条 管理规定
1.学校仅支持以计划内在职定向培养、全国统考方式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所报考的学科、专业与本人现在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
2.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允许报考西安市的培养单位,不允许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可申请1年脱产学习时间,在校外脱产学习的教师仍属我校正式职工,不转人事、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可转组织关系。
3.申请人考取研究生后,必须与学校签订在职定向培养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一份返回学院(部)备案,学院(部)负责督促其尽快完成学业。
4.未经学校同意考取研究生者,不享受学校有关待遇及支持政策,学校有权通知录取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且两年内不允许再次报考,并按有关规定对本人做出相应处理。
5.学习期间,个人不得改变专业、研究方向、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的,须提前一个月报所在学院(部)同意并经学校审批。否则,按违约处理。
6.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有严格履行与学校及培养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责任与义务,对违反合同或协议的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学校有权按照有关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做出相应处理。
7.凡考取研究生的教师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位,原则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应在3年内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在4年内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期满未能取得博士学位者,经所在学院(部)同意和学校审批,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延期期间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延期届满仍未取得学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延期届满后2年内获得学位的,不享受博士科研启动费,学校支付培养费不超过1万元;
(2)延期届满后2年仍未获得学位的,须退回学校为其读博士提供的所有资助。
第十二条本项目支持措施仅限于国民教育学历研究生。对未完成学业和毕业后未回校工作的人员,按照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中国大学教师赴美进修学习计划(以下简称“1+2+1”项目)及校际合作等方式,每年选派20~40名青年教师出国研修。
第十四条 选派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教学、科研中表现突出。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进修的必要性。
3.来我校工作满3年,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出国人员应满足具体项目规定的条件)。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
6.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副教授以上高级职称。
第十五条 支持措施
1.学校派出人员在规定的研修期限内,教师的工资、基础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照常发放,业绩津贴和奖励绩效由所在学院(部)根据完成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的工作量及取得的学术成果,考核后发放。
2.在规定的研修期限内,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以正常申报。
3.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和“西部项目”研修时间为6个月或12个月,其研修经费由国家、陕西省、学校共同承担;“1+2+1”项目、校际合作项目研修时间根据具体研修工作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学校补助2万元,研修结束回校工作后根据相关票据报销。
第十六条 选派及派出程序
1.申请人填写《公派出国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学院(部)按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人事处对《公派出国申请表》所填内容审核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并报学校审批。
4.获得批准的申请人携相关材料(《公派出国申请表》、国外正式邀请信和正式资助证明中英文复印件各一份)到人事处办理手续并签定《公派出国协议书》。
5.申请人按不同出国类型要求自行办理出国手续。
6.申请人办理完有关出国手续后,将具体出国行程及时告知所在学院(部)和人事处。
7.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后应在15天内持回国证明复印件和《公派出国进修回国人员登记表》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七条 管理规定
1.本项目被录取人员全部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与学校签订协议,并按国家及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的要求交纳规定数量的保证金。
2.出国留学人员在研修期间,不能擅自更改研修计划。如确需更改,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按照违约处理。
3.出国留学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满后应按期回校,向所在学院(部)和人事处提交出国期间学习总结报告,办妥有关财务手续。逾期不归者,按照违约处理。
4.留学人员应至少带回一本本学科原版教材,在本学院(部)举办一场学术报告并开设一门双语课程。
5.出国研修人员在国外期间需在固定的学校(或单位)围绕固定学术研究方向与固定的导师进行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6.通过研修,学术视野、国际交流能力、教学和科研方法应得到明显拓展和提升。
7.研修期间撰写并投稿2篇外文学术论文。
8.留学人员回国后10年内不得调离学校。
第五章 青年教师国内进修项目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申请到国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访学研究或参加校内外各类进修,并作为各类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进修形式
1.国内访问学者。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研修计划,每年选派5~10名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修,研修期限为一年。
2.课程进修。学校每年选派50~100名青年教师参加教育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网络课程培训、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等形式的进修培训。
3.英语培训。学校每年选派20~50名青年教师参加多种形式的英语进修,学习期限为一学期。
第二十条 审批程序
1.制订计划。各学院(部)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年度计划,在每年1月10日前报人事处。
2.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各学院(部)报送的进修计划,按照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青年教师年度进修计划,报学校审批。
3.办理手续。进修人员与拟进修单位联系,索取进修通知书,并在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书和办理有关进修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持措施
1.学习进修期间,教师的工资、基础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照常发放,业绩津贴和奖励绩效由所在学院(部)根据完成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的工作量及取得的学术成果,考核后发放。
2.在规定的学习进修期间,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以正常申报。
3.学校给予国内访问学者5000元补助,研修结束回校工作后凭票据报销;学校承担课程进修和英语培训的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进修管理
1.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不能擅自更改进修计划。如确需更改,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否则,不报销相关费用。
2.进修人员若无特殊原因中途自动退学,或培训成绩考核不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3.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后,要在两周内向所在学院(部)和人事处提交进修总结报告,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4.国内访问学者结束研修回校工作后六个月内,应面向本学科作一次学术报告;课程进修人员应主持一次教学法研究活动。
5.进修人员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允许调离学校。
第六章 青年教师实践能力培养项目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青年教师参加实践能力培养,并将进修实践情况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各类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 实践能力培养锻炼方式
1.挂职锻炼:在工矿企业单位挂职,参加挂职单位全过程的生产、技术研发和管理工作,在进行实践锻炼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的同时,了解企业对科技和人才的需求,了解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对挂职单位提供科技服务。
2.到企业考察研修:到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名企业、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研修,利用1~3个月时间,深入了解企业对本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企业群,为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3.“盯岗”锻炼:在企业、厂矿、科研院所的具体生产和管理岗位上,跟班参加所盯岗位的全面工作,掌握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实际科研项目和课题:参与到实践单位科研项目和课题中,承担其中某项具体工作任务或参与到项目和课题研究与实验的全过程。
5.实验室锻炼:到校内、校外相关实验室,对相关实验进行学习和研究,具体指导学生实验及管理等。
6.社会调研:针对学校和社会某一相关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实地调查与研究。
第二十五条 培养要求
1.全校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通过挂职、深入工矿企业考察研修、进实验室、开展社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培养、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2.与工程技术紧密相关学科的青年教师应到企业挂职锻炼6个月到12个月,或者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开展研究工作;与工程技术相关学科的青年教师应深入工矿企业研修1个月到3个月,或者到实验室工作1年以上;其他学科的教师根据学校安排,以适当方式进行锻炼。
第二十六条 实施程序
1.各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本学院(部)教师实践锻炼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积极联系落实培养单位。
2.各学院(部)每年1月10日前将教师实践锻炼实施方案报学校人事处,学校审核备案批准后由各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教师的实践锻炼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支持措施
1.实践锻炼期间,教师的工资、基础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照常发放,业绩津贴和奖励绩效由所在学院(部)根据完成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的工作量及取得的学术成果,考核后发放。
2.实践锻炼期间,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以正常申报。
3.教师到本市以外实践基地进行实践锻炼,学校承担住宿费、一次往返车票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管理和考核
1.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部)具体负责。各学院(部)对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工作要高度重视,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同时加强对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管理,定期或随机到现场检查并指导,对青年教师的撰写的调研报告和实践工作总结进行认真审查。
2.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实践计划,在实践锻炼期间每天做好实践记录,完成不少于8000字的专题调研报告和不少于4000字的实践总结。
3.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实践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
4.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实践任务结束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报到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如确需延长实践锻炼的时间,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延期手续。
5.各学院(部)要与实践单位共同对实践锻炼结束的教师进行考核并做出考核意见。校内实践以各学院(部)考核为主,校外实践锻炼实行校、院(部)两级考核。实践锻炼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同时应退回实践锻炼期间学校所发放的各类补贴和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